公司股权转让常见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常见问题一、股东股权转让包括那些权利的转让?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吗?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吗?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六、公司股东可以退股吗?答:不能。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吗?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第7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八、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吗?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九、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答: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的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十、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吗?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十一、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答: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十二、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答:可以,但这种转让协议不能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必须要有公司的注册股东配合签定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遇争议,则首先要确立实际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后才能使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十三、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答:视为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成立。但如果造成拟股权受让方实际损失的,可追究反悔方缔约过失责任。十四、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答: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十五、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答: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十六、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十七、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十八、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十九、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新股东还要出资验资吗?答:不需要。二十、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答: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二十一、股权转让时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但工商变更登记前可以视为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吗?答:协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义务。在出让股东已经全部接收了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进行了公司财务、管理等项交接后,可认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受让方可以要求公司或出让人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果受阻可以以公司或出让人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十二、股权转让纠纷中,对方聘请的律师来调查时一定要配合吗?索要相关资料时一定要提供吗?答:不需要。如果对方律师没有法院发出的调查令,对其调查行为可以不予配合。二十三、股权转让纠纷中要求律师100%保证打赢官司才聘请,科学吗?是否能够找到专业律师?答:律师不得承诺案件的判决结果。(《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律发字第20号第16条)这样的要求是不科学的;找专业律师到法务之家,不同类别的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服务。二十四、两人股东公司,其中一人故意躲着不出来,股权转让能否进行下去?答:公司股东需对外转让自己股权时,首先要征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如果对方故意躲起来说明他有可能不同意转让,也可能故意阻止股权的转让。在一方故意躲起来不接书面通知情况下,因为《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界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在对方躲起来"无法送达"情况下决意转让股权的股东,我们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法院"公告送达",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将"书面通知"送达其他股东的方法,比如:双挂号信等。如果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段内不答复,即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从约定,从而把股权转让进行下去。二十五、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或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怎么办?大股东欺压小股东,即不开股东会又长期不分红怎么办?答: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大股东如果不同意小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十六、股东一方即不来开股东会也不愿转让股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怎么办?答:首先要看这个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如果是小股东不来开股东会会,表示他放弃股东的权利,只要在程序上没有过错,一般对公司的运营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是大股东则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般大股东处在控股地位,不会故意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其故意不参加股东会则有可能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此时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利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如果大股东及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还可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二十七、纠纷股东一方将公司公章分别把持在自己一方不肯交出来又不使用怎么办?答:遇到此类公司内部权利纠纷,首先应该依据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议,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诉讼解决。重新刻一枚公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二十八、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答: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二十九、小股东虽反对大股东转让股权,但是又无能力实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办?答:有二种办法:1、如果大股东侵犯了小股东利益,可以依法起诉。2、退出公司,对外转让掉自己的股权。三十、股东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在一起怎么办?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明确分开的话,那么在对外承担债务或责任时,法院就可能"揭开公司的面纱",判决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即不认为该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这也是对"滥用"有限责任公司权利的股东的惩罚和对善意的债权人的合理保护。
2016-05-25
有限公司大股东
有限公司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常见招数及小股东防范策略初创型及成长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导致公司管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更多的倾向于意思自治。人合性使股东之间大多系亲属、朋友等相互存有信任基础的个体,而在纷杂的社会关系中,一旦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被动摇,则会对基础之上的利益分配产生影响,表现在公司内部为失去信任的公司控股股东在各方面压制小股东。小股东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又该采取何种措施?笔者在实践经验中总结了一下方法,仅供参考!控股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会通过法律规定的资本多数决制度即控股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做出对小股东不利但合法的股东会决议或不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损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最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拒不分配利益【案例】李赢与刘仁原系大学同学,毕业后共同成立北京春雨卖萌科技有限公司,李赢出资比例为70%,刘仁出资比例为30%,双方口头约定每季度分配红利,自公司成立后每季度如有利润均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因双方对于公司发展理念不统一,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刘仁在一年内多次要求对公司的净利润予以分配,但李赢拒绝分配。在实践中,不同公司类型对利润的分配时间不同,有公司季度分红,有公司按照单个项目分红,而大多公司对利润分配方式约定不清或未作出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分配利润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要件,由股东会通过分配利润的决议。只有同时具备利润分配的实质要件即客观存在净利润与形式要件即股东会决议分配净利润,公司的净利润分配行为方能生效,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才能成为现实权利。而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导致小股东不可能通过股东会决议来分配利润。且在实践中,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一般为控股股东所熟悉,小股东一般无法获知是否产生利润。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小股东可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亦以利润分配为公司内部治理须通过股东会决议为分配前提而驳回小股东的诉讼请求,促使客观上小股东无法实现分配利润的目的。鉴于此,小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应明确利润的分配方式,股东之间约定公司应在一定时间(季度或月)内向股东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其他财务报表(如存在两套账的情形),以便小股东尽可能在可获取的范围内收集或保存涉及公司的相关材料。一旦发生争议,控股股东在短时间内很难重新做账,且已经提供的财务报表或另外可能存在的账目不便更改,短时间内大幅提高营业成本的机会减少,小股东可据此作为证据或者谈判的筹码,来解决现实的利益分配问题,利益分配也仅仅是矛盾爆发的第一层面。如果小股东未能存有任何涉及公司财务的证据,则建议以知情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控股股东一般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财务负责人大多为控股股东所安排的人,小股东想要从财务部门获得财务报告或会计账目异常困难,而想要分配利润必须依据财务报表等文件。在上述案例中,小股东刘仁如果不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利润,那么控股股东李赢也不可能主动向小股东刘仁提供股东会决议、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目,故小股东刘仁首先应以知情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与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所不同的是,小股东如果想要查询公司的会计账簿则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如果公司15日内拒绝提供查询,则小股东有权利以股东知情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股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将会一边拖延诉讼时间,一边整理公司账目,而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会支持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待到小股东胜诉之时,控股股东的会计账目一般都已经重新整理,建议小股东引入司法审计,从中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重点审查控股股东是否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转移或变相转移公司的资产至自己的名下,如控股股东从公司账户汇至自己账下或指示汇至某账下的资金是否有理由或合同支持,是否有担保借款等。三、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转移或变相转移资产及资源控股股东一般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的特征,一方面使小股东难以获取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另一方面为其从公司转移资产或资源提供便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在上述法律规定中,控股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现象,小股东可以从股东会决议或财务报表中有据可查,而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公司同类业务的情形,小股东则较难获取证据,但并非无据可查。1、挪用公司资金、交易资金入个人账户、为他人或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对于挪用公司资金,小股东可以从财务报表中查询,如果控股股东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则可以要求控股股东归还公司财产,如果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小股东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控股股东赔偿。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对外担保,如果控股股东和小股东均出席股东会,小股东可以投反对票,因控股股东虽然有权出席股东会,但是公司对控股股东担保的会议决议事项,控股股东没有表决权。如果小股东没有出席股东会,控股股东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控股股东实际上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小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利用公司资源为为自己或亲属谋取商业机会或经营同类业务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产生纠纷后,控股股东会千方百计的转移公司的现有业务,一般控股股东会另行成立公司而利用原公司资源将商业机会转移新设公司。建议小股东利用与控股股东相关联的人际关系,包括同学、亲属、朋友、前任夫妻关系圈等资源核实情况,或在工商信息网查询是否注册有同类型公司。如存在控股股东注册了同类型企业,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小股东权益。四、拒绝同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相关人事变更的股东会决议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产生纠纷后,有部分公司的控股股东会恶意将公司变成僵尸公司,并将自己任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职务予以变更,并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实质要件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式要件则是股东会的召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即使控股股东召开的股东会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小股东仍有机会予以否决。工商行政机关一般在涉及公司敏感事项变更时要求较为严格,如果小股东去对应的工商行政机关予以说明,或者强调控股股东意欲损害公司利益,破坏小股东的利益,即使控股股东所要变更的事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工商机关一般也不给予变更。这一客观现象虽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但一定程度上确实帮助了小股东。五、强迫小股东退股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控股股东可全面掌控公司,如公司的管理、运营等。控股股东利用股东会资本多数决原则,全面压制小股东,小股东可以持有异议,也可以对控股股东提议事项投反对票,然而这并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当大股东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做出有利于自身的表决时,小股东的反对意见已形同虚设。即使公司方案、决策完全朝小股东利益相反的方向前进,小股东在决议事项前也无可奈何。这样,控股股东会增加管理成本或增加债务降低公司的净资产,或者持续不分红来挤走小股东,并达到以较低的价格收购小股东股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上述条款不难看出小股东欲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控股股东提出收购股权的形式非常严苛。当条件不满足时,小股东很难提出收购股权的诉讼,即使提出诉讼请求,股权价格已经无法满足小股东的心里预期。鉴于此,小股东可以通过前期掌握的资料,如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少缴纳应予缴纳的税款等不同情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向相关部门举报,可以在诉讼中或举报前同控股股东协商,以期获得合理价格转让股权。如果小股东对股权利益不做任何期望,则可以以各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迫使控股股东疲于应付各种诉讼而被迫放弃该公司。如果小股东执意不转让公司股权,则控股股东无任何办法将小股东的权利予以剥夺。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博弈一直存在并将会持续存在下去,直至一方做出利益让步,现实中,有部分公司就是因为小股东的不符合控股股东意愿的“搅局”而使公司陷入清算的地步。综上,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因发展理念或其他原因而产生争议时,各方应尽量避免情绪化的影响而做出对公司经营产生损害的恶意行为。一旦双方持续的对立,任何一方造成公司的损失,也是股东自己的损失,建议能心平气和并尽可能的采用合理方式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找到一个动态的平衡点来实现双方的目的。
2016-05-25
房产证加名:加父母、配偶、子女流程分类详解
房产证加名:加父母、配偶、子女流程分类详解关于房产证加名,时不时总有一些狗血的案例冒出来。想要改动房产证上的名字有几种不同的方法,会涉及到产权、债权、税费等各种问题。而且房产证改名字对于婚前、婚后,是否有贷款未偿清有不同解释,不同情况的办理费用也不相同。相关概念介绍一、购房合同写几个人的名字都可以,但是注意购房合同上填写的购买人是谁,房产证就登记给谁。按揭贷款合同:只能写一个人名字,因为按揭购房只能按照谁贷款谁签字的原则进行处理,保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房产证上签名统一,其原因是规避银行的贷款风险。二、房地产权证(也就是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名字,要求是一人一证,第一业主持有,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三、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房产其他共权人持有,同样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这个证在法律上标志着房产的共同归属,同时双方约定各自的出资额或所占份额。房产证改名有哪些方式?在房产证上加上别人的名字,也就是是增加这个房子的共有权人,共有三种方式:析产登记、买卖或赠与。一、关于析产登记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一般是指原本为一个人所有的房产,后平均分割变为两人或多人所有,就需要进行析产登记。较多适用于夫妻配偶的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的方式。二、关于房产证减名字类似于份额转让,流程和正常的房屋买卖类似,需要缴纳所占份额的契税。(一)父母子女之间减名字,同样视为买卖交易,要收取契税。而且,如果房产证办理时间不满2年的,还需要缴纳全额营业税;(二)夫妻之间加名字或去名字,不收取契税。房产证加名分哪些情况?一、夫妻加名,婚前婚后各不同婚前加名按赠与、买卖方式依据双方申请办理。(一)赠与,夫妻双方需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产权,之后双方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公证书到中心办理加名手续;(二)买卖,双方需签订买卖合同,然后携带房产证、身份证、不动产完税凭证到中心申请办理。婚后加名这种情况属于更正登记,市民只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房屋登记部门进行面签后,即可办理相关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免征契税、个税和营业税,仅收取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等。SO,婚后加名相对简单!【注意】如果是之前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写上两人的名字,之后办理两证的时候不能加名,需要在办理两证后,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购房合同的名字和房产证的名字是一致的。二、父母子女加名,选择赠与最合适如果是父母、子女等这种关系间的房产要办理变更手续,就可以考虑二手房买卖或者是赠与。近期由于公证费下调,赠与的成本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赠与流程:需要先去公证处办理房产赠与的公证,之后携带相关是房屋两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直接去房管局办理即可。直系亲属间赠与是不限购的,不需要做购房资格审查。赠予手续:(一)赠予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予的书面合同,即赠予书。(一)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予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办理公证。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予书及公证书和契税收据。赠予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三、兄弟姐妹加名,多数考虑买卖虽然非直系亲属间房产加名也可以考虑赠与过户方式,但是由于税费比较高,同时限购未取消之前也要考虑购房资格,所以买卖方式比较合适。买卖流程:比较简单,双方或三方(中介)协商清楚后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在网上进行网签备案,去房管局办理购房资格审查,通过后,打印购房合同,办理过户手续;需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房屋两证等资料。四、按揭中房产加名字【注意】上述前提都是房子贷款已经还清,否则需要先去银行还清贷款,注销掉之后,再拿着房产证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法律普及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加名变为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由于房屋存在抵押贷款,借款人将由一人变成两人。《物权法》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银行担心什么?(一)是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时,一般银行都会声明不能随意更改借款人;(二)签合同时抵押人是一人,银行只对这一个人的征信等进行调查。如果产权人变成两个,银行就得对另一个人进行重新调查,如果此人的征信有污点,还会影响到贷款合同;(三)房贷合同涉及贷款利率等问题,目前一套房和二套房的利率是不同的,原来银行只调查一个人的购房情况,现在加了一个人,如果这个人已经有多套房产,那么房贷利率还得重新计。因此,在房产证上加名须经过银行批准,一般银行规定:房贷没有还完是不能加名的。
2016-05-25